賣樓救生意惟執笠收場 港男問:2年後先可排公屋?

該名港男於fb群組「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FB版)」發文,引來不少網民熱心解答,有人說「賣咗是甚麼樓?居屋就不可能再申請公屋(除非申請破產),私樓的話不論售出年期要提供入息及資產證明(包括商業登記),不符合資格的不獲批登記輪候冊」、「賣樓個舊錢你合理解釋咁使咗去邊,有文件證明,覺得可以先試入表申請,因為會個申請背景不同,主任不同,結果可能都唔同,試下無壞」。

根據房委會「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由簽署「公屋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該日為止,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

(a)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包括任何死者遺產的受益人,如遺產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b) 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

(c)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

此外,申請人必須符合其他申請資格,包括申請者家庭的每月總入息及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訂定的有關限額;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若於簽訂買賣協議後,在未有接受有關資助的情況下獲准撤銷有關樓宇的買賣協議,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遞交公屋申請。

申請公屋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

申請公屋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房委會網站截圖)
申請公屋非親屬關係之長者住戶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房委會網站截圖)

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前業主╱前聯名業主╱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資格的申請:

(a) 經法庭裁定破產;

(b)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c)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d)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e) 家庭涉及社會因素及健康理由 (如適用),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者及╱或其家庭成員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業主紀錄,以供房屋署考慮。

 

 

喜歡我們的文章嗎?按個讚吧!

關 閉 視 窗
搜尋